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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利诉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余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张**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故裁定对张**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张**上诉称,其多次向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未为举报人保密,泄露举报人姓名,侵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上诉人张**对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泄露其姓名的行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该事项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上诉人张**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立案条件,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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