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毛**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毛勤尔诉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行政争议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杭西行受初字第1号行政裁定,于2015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上诉人毛**曾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告知其作出的《复核意见书》所采纳的证据及适用的法律依据等。该申请内容实质为信访方面的咨询、答疑,并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内容。上诉人毛**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裁定对毛**的起诉不予受理。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毛**上诉称,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出的编号为33455991340181939867的《复核意见书》违反了信访条例的规定,其采纳的依据也不是上诉人所提供。为了解该《复核意见书》所采纳的依据及相关法律规定,上诉人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但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拒绝公开。请求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上诉人毛**向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围。上诉人毛**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毛**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