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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与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谭**因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杭州**民法院(2015)浙杭行受初字第6号不予立案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谭**上诉称,上诉人申请被上诉人撤销生效专利纠纷行政处理决定的报告作出答复,属于专利纠纷案件,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属于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属于违法。请求判令被上诉人履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定职责。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于2003年5月28日作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上诉人谭**明确表示不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处理决定,而是以杭州市知识产权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为由,诉请其履行法定职责。本案不属于《最**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的专利纠纷案件情形,不适用专利纠纷案件管辖的相关规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标准确定管辖。原审被起诉人是杭州市知识产权局,非**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本案亦不具有重大、复杂的情形,应属基层人民法院一审管辖范围,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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