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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中华人**资源部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上诉称:1.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务院部门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条规定,“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2.原审未经释明并未一次性告知起诉人需要补正的内容;3.原审关于“起诉人朱**所诉的被告不在本辖区,朱**诉请涉及的申请内容属举报,不属法院受案范围”的认定缺乏明确具体的法、条、款、项、目的依据证据,朱**申请内容是要求履行法定职责,而非举报,且与朱**家有直接利害关系。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确认枉法裁判,由本院依法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履行查处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定职责,该项诉请属信访投诉性质,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朱**诉请的内容不涉及不动产,且被起诉人不在原审法院辖区,明显不属于原审法院管辖。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二条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适用于案件立案受理后,对本案并不适用。综上,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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