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浙**安厅、金华市公安局等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朱**上诉称:1.朱**于2013年9月9日同时向金华**民法院和金华**民法院邮寄了行政起诉书各一份,根据邮件全程跟踪查询,金华**民法院先收到起诉书。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裁定违法,应依法予以撤销;2.朱**的起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原审裁定认定的事实与本院认为部分相互矛盾,原审未经审查作出裁定程序违法;3.原审未依法指定期间责令朱**补正或更正。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或由本院立案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朱**所诉事项包含了行政复议、治安管理、征地实施、行政不作为、行政监督等多个不同性质的行为,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共同诉讼情形,其中要求追究刑事责任的诉请明显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另,法律对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有明确的规定,上诉人朱**同时向同一辖区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起诉,并不属于修改前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