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虞永兴与宁波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虞**上诉称,其不服原审裁定,请求撤销甬政信核(2006)33号信访事项复核意见书,落实浙人社发(2011)221号文件,解决原知识青年养老待遇。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信访工作机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对信访人不具有强制力,对信访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因此对宁波市人民政府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信访事项复核意见,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同时,虞**所诉事项涉及落实知识青年身份及待遇等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范围,原审法院对该起诉不予立案并无不当。综上,上诉人虞**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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