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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与兰溪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上诉称,上诉人父亲江**解放前即居住在兰溪老城解放路风筝巷7号自己所有的394平方米的房内。兰溪解放后,经土地改革、城镇工商业社会主义改造等政治运动,政府确认该房屋属江**所有,并颁发了房地产证。1968年5月24日兰溪**办公室的造反派采用强制非法手段,强行收缴上诉人家的房屋权证九件,税卡二张。自1990年起,上诉人向有关部门提出要求归还被强行收缴的房屋权证和税卡,但被拒绝至今。经查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15)8号第十条并未规定历史遗留问题不予立案,故请求撤销原裁定,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江**请兰溪市人民政府归还文革期间强行收缴的房屋权证和税卡,其所诉事项属于历史遗留的政策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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