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与杭州市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徐**上诉称,被上诉人杭州市人民政府作出《群众进京上访件交办单》(京非访交(2014)第068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程序严重违法,属行政乱作为,直接导致上诉人被行政处罚,失去依法承包的土地、宅基地,上诉人与被诉行政行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的起诉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受理本案,撤销《群众进京上访件交办单》(京非访交(2014)第068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诉请之一是要求查处“杭州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北京工作组”,该诉请涉及行政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和监督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合法性审查的范围,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徐**的诉请之二是要求撤销《群众进京上访件交办单》(京非访交(2014)第068号),该交办单是行政机关的内部行政行为,不向相对人徐**送达,对徐**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综上,徐**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原审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