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傅**诉被告杭州市江干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一案中,原告傅**于2015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傅**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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