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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张**户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土资裁字(2014)010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中第三项u0026ldquo;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u0026rdquo;的裁决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拆迁人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北**部办公室因江干区艮北新区B-C2-01、B-C2-03、B-S2/G12/S3-01、B-C2-04、B-C2-05、C-C2-01、C-C2-02、C-C2-03、C-U12-01、B-U29-01地块项目建设需要,经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向其颁发杭土资拆许字(2011)第011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执行人张**户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兴隆社区一区19号的房屋在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

因拆迁当事人双方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6日依法受理了杭州市江干区艮山东路北**部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张**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并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杭土资裁字(2014)010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张**不服该裁决,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杭州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10日作出杭**(2014)330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土资裁字(2014)010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土资裁字(2014)010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户至今未履行搬迁义务,据此,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土资裁字(2014)010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中第三项u0026ldquo;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u0026rdquo;的裁决内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杭土资裁字(2014)010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张**户应依法履行该裁决内容,自行搬迁腾空位于杭州市江干区彭埠镇兴隆社区一区19号的房屋。因被执行人张**户至今拒绝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法》第五十三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浙高法(2014)18号《关于推进和规范全省非诉行政执行案件u0026ldquo;裁执分离u0026rdquo;工作的纪要》第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杭土资裁字(2014)010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中第三项u0026ldquo;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u0026rdquo;的裁决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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