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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土资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中第三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的裁决内容。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拆迁人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资有限公司因杭州铁路东站枢纽地区同协路(德胜路-沪杭高速)道路工程项目建设需要,经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核准,向其颁发杭土资拆许字(2011)第005号《房屋拆迁许可证》,被执行人郑吕发户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白*社区5组20号的房屋在该《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内。

因拆迁当事人双方未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9月16日依法受理了杭州铁路及东站枢纽建设指挥部、杭州市**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郑*发户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并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杭土资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郑*发户不服该《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由郑*发儿子郑**向本院起诉,本院于2014年3月18日作出(2014)杭江行初字第1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郑**的诉讼请求。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土资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至今未履行搬迁义务,据此,依照《杭州市征用集体所有土地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依法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问题解答的通知》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杭土资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中第三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的裁决内容。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10月9日作出的杭土资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郑**应依法履行该裁决内容,自行搬迁腾空位于杭州市江干区笕桥镇白*社区5组20号的房屋。因被执行人郑**至今拒绝履行义务,为此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其申请符合《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条件。

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以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五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杭土资裁字(2013)007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中第三项“被申请人应在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完成搬迁”的裁决内容,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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