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徐*不服被告杭州市萧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其他行政行为,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于2015年1月16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杭州宜**限公司与本案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院依法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