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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国土资源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杭土资拱裁字(2012)0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本院作出(2013)杭拱行初字第28号行政判决,判决确认该裁决书违法。被执行人不服,上诉至浙江省**民法院,该院作出(2013)浙杭行终字第316号行政判决,维持本院判决。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对被执行人强制执行杭土资拱裁字(2012)0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第三条中搬迁的裁决。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于2014年6月18日组织了听证。

本院查明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杭土资拱裁字(2012)0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未被撤销,已经生效行政判决确认,仍具有法律效力,且已采取补救措施。袁**(户)的在册人口为袁**、宋**、袁佳慧,因其未自动履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并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裁定如下:

对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杭土资拱裁字(2012)005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书》第三条中关于被申请执行人袁**(户)搬迁拱墅区*街道*社区*xx号的裁决,准予强制执行。由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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