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袁**、吴**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富计生征字(2014)第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申请执行人已自动履行为由,于2015年3月27日向本院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杭州市富阳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富计生征字(2014)第1-43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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