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张*明诉杭州市**地办公室、杭州市余**区居民委员会的行政起诉状。张*明起诉称:张*明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得知并获得杭州市**地办公室(以下简称征地办公室)、杭州市余**区居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五常社区)签订的u0026amp;amp;ldquo;余统征字(2008)325号征收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书u0026amp;amp;rdquo;(以下简称325号征地协议),张*明认为:一、涉案征地建设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实际目的是为了商业开发,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法律规定;二、325号征地协议的签订违反法定程序,未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而是征地办公室和五常社区暗箱操作,侵害了张*明等村民的知情权,涉及集体的事项五常社区无权独断专行,应交由村民大会讨论决定;三、325号征地协议违反公平原则,导致土地贬值,补偿远低于市场价值,侵害张*明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四、征地办公室无权以自己的名义与五常社区签订集体所有土地补偿协议书,案涉协议违反法律规定。综上,征地办公室和五常社区签订325号征地协议的行为违法,故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征地办公室和五常社区签订325号征地协议的行政行为违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325号征地协议是征地办公室和五常社区签订,张**与该协议无利害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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