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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收到起诉人张**起诉杭州市余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余杭人社局”)行政起诉状,张**起诉称:其于2013年、2014年多次举报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举报余杭人社局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制止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2014年7月12日、7月14日其向杭州**民法院提起两件诉余杭人社局不作为的行政案件,后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其收到余杭人社局提交的“行政诉讼答辩状”及“证据清单”,其中被举报的一家用人单位委托证明中有张**的姓名,余杭区人社局劳动监察人员不严格遵守纪律、职业道德和法律,未为举报人保密,泄露举报人姓名。故张**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余杭区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人员泄露举报人张**的姓名,行政行为严重违法。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张**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立案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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