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余计生征字(2011)第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与曹**、黄**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余计生征字(2011)第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且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申请人杭州市余杭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余计生征字(2011)第142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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