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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余杭分局与张国辉**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争议一案,于2014年8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8月5日向被告杭州市**余杭分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张**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张**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张**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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