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孙**、顾*、沈**、俞**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工程备案行政争议一案,于2014年9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9月23日向被告杭州市余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孙**、顾*、沈**、俞**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孙**、顾*、沈**、俞**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顾*、沈**、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孙**、顾*、沈**、俞**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