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单*诉被告杭州市**余杭分局工商不予立案行政争议一案中,因原告单*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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