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沈**与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沈*松诉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编号为3301101413052441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于10月21日向被告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期间,原告沈*松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审查,原告沈**申请撤回起诉,完全出于自愿,也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26lt;中华人**诉讼法u0026gt;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沈**自愿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