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陈**与被告建德市乾潭镇人民政府、第三人吴**民政婚姻登记一案,原告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通过民事诉讼来解除婚姻关系为由,于2014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在宣告判决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原告陈**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和《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