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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胡**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等3人不服被告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1日作出的批准宁波市轨道交通1号线二期朱塘段项目房屋拆迁实施方案行为一案,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等3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等3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胡**、胡维儿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胡**、胡维儿共同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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