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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章**不服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0日作出的(2015)甬*行受初字第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章**上诉称:上诉人属原下乡知青,1966年9月起先后在原宁海**箬屿小学、宁海县深甽南**学、官**小学等多所学校任教。任教期间,经考核为二类在编民办教师。1984年8月上诉人停薪留职。1978年底前任教的在编民办教师到1993年止都转为公办教师。上诉人多次向学校及主管部门要求回校继续任教未果。现上诉人依据浙江省教育厅《浙教人字(83)第160号文件》,要求撤销宁海县教育局于2013年7月15日作出的《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要求宁海县教育局落实民转公有关政策并确认上诉人享有国家公办教师待遇。上诉人不服原审裁定,要求依法受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诉请的事项属于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的受案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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