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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与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陈**不服被告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8月1日作出的镇政行裁(2014)3号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于2014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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