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7日收到起诉人陈**的起诉状。起诉人陈**诉称:2015年6月15日向宁波**源局申请公开宁波市江北区洪塘街道农牧良种场全部土地的征收批文及文号。宁波**源局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甬土资信公(2015)52号告知书,对起诉人申请的政府信息不予提供。现起诉要求宁波**源局重新作出答复。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从起诉人的起诉及提交的证据看,本案被起诉人宁波市国土资源局的住所地在宁波市江东区民安路86号,根据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人民法院行政诉讼案件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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