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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与慈溪市人民政府行政裁决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不服被告慈溪市人民政府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的慈政处(2014)61号房屋拆迁裁决一案,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以已与第三人慈溪**收中心就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取得一致意见为由,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胡晓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晓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胡晓笑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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