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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与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吴**诉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其他政府行为一案,于2015年1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吴**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吴**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吴**撤回对被告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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