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督管理局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甬仑工商处[2014]466号行政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章*没收违法所得155元,罚款2150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3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执非字第57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