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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与行政征用、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诉请撤销的浙武资评报字(2009)第1049号《宁波市北仑区大碶公交枢纽总站建设地部分苗木资产评估报告书》系由宁波市北仑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浙江**估公司作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的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理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顾**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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