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汪**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收到起诉人汪**以宁波**管理中心为被告的行政起诉状,诉讼请求为:一、要求被告重新核定原告退休养老保险待遇并补发应发而未发部分的养老金;二、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起诉人汪**提供的起诉状和证据材料显示,起诉人汪**请求重新核算工龄的期间是在1980年1月至1989年12月,在该期间内起诉人汪**在奉化市松岙镇黄村任乡村医生(赤脚医生)。由于涉及农村赤脚医生要求落实待遇,属历史遗留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汪**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