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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与宁波市**务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巧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贾*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贾**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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