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巧诉被告宁波市海曙区国家税务局税务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中,原告贾*巧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照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贾**减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九日
陈**与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行政登记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一审行政裁定书
郑**与宁波**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与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汪**一审行政裁定书
胡**与宁波市海曙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陈**与宁波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宁**划局与郑**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宁波**有限公司与郑**一案一审行政判决书
吴**、胡**一审行政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