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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有限公司与宁波市**护局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甬仑环罚字[2014]92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全和塑业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除油和喷塑的生产。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宁波**境保护局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甬仑环罚字[20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该行政决定认定: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全和塑业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情况下擅自从事除油和喷塑生产,生物质烘箱燃烧产生的废气未经处理经管道排放。申请执行人认为,被申请执行人的行为违反《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十条第一款关于“建设项目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的,项目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使用”的规定,已构成环境违法。根据《宁波市环境污染防治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关于:“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建设项目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使用,并可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一、立即停止除油和喷塑的生产;二、罚款47000元。行政决定作出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8日送达了被申请执行人。2015年4月10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全和塑业有限公司已交清罚款,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其他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境保护局甬*环罚字[2014]92号行政处罚决定的第一项处罚内容。该处罚由宁波**境保护局组织实施。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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