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朱*与宁波**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一案行政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10月16日作出的仑人口计生征字(2014)第61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对被申请执行人廖*、朱*征收社会抚养费各40210元。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受理后经审查裁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申请执行人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u003c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u003e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二)项,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5)甬*执非字第55号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人发现可以恢复执行时,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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