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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与卢**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鄞政集裁(2014)33号房屋争议裁决。本院于2015年4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鄞州区政府)根据宁波市**迁办公室申请于2014年9月25日作出鄞政集裁(2014)33号房屋拆迁争议裁决。该裁决于2014年10月3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2月12日,鄞州区政府作出限期搬迁催告通知书,并送达被执行人,限被执行人自收到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自行搬迁房屋,但被执行人也未在规定期限自行搬迁房屋,申请执行人鄞州区政府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审查过程中,由于鄞州区房屋拆迁办公室与被执行人已签订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申请执行人鄞州区政府据此书面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拆迁双方当事人已就拆迁补偿安置达成协议,本案已无强制执行的必要,且该撤回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未对被执行人权益造成损害,依法可予以准许。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执行人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政府撤回对鄞政集裁(2014)33号房屋争议裁决的强制执行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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