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王**与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一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王**不服被告温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温**建委)竣工验收备案,于2015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王**,被告温**建委的委托代理人瞿**、孙**,第三人温州市**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告温**建委于2013年1月20日对第三人温**成公司开发的温州市瓯海梧田站南D-43a地块一、二期工程(橡树湾家园)(以下简称橡树湾家园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并核发了编号为32500320140117101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以下简称被诉竣工验收备案)。

原告诉称

原告张**、王**诉称,二原告分别于2012年11月、2012年10月与第三人温**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第三人开发建设的橡树湾家园项目××幢××室、××幢××室,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4年1月31日前。2014年5月上旬,原告去橡树湾家园项目工地现场查看,发现该项目尚未完工,住宅楼、地下车库、物业用房、小区绿化带、小区道路均处于施工状态,小区内四处堆放建筑材料,生活所需的水电气尚未接通,第三人无法按合同约定交付房屋。原告认为,被告温**建委在橡树湾家园项目尚未完工的情况下对该项目进行竣工验收备案,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且程序违法,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

原告张**、王**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二原告身份证,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工商基本信息,证明第三人温**成公司主体资格。3.编号为32500320140117101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证明被告温**建委作出被诉竣工验收备案。4.工地现场照片、现场视频,证明橡树湾家园项目尚未完工,被诉竣工验收备案违法。5.商品房买卖合同两份,证明被诉竣工验收备案侵犯原告合法权益。6.房屋照片,证明第三人改变了橡树湾家园项目的房屋结构。7.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分层平面图,证明17楼不在平面设计图内。

被告辩称

被告温**建委辩称,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就其竣工验收合格的状态予以记载备份,以供查考的行为。第三人温**成公司于2014年1月17日向被告提交了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等资料,因其提交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和《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被告在验证文件齐全后予以收讫、备案,符合上述法律规定。综上,被告的备案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张**、王**的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被告温**建委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编号为32500320140117101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房屋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竣工报告;4.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5.工程质量监督报告;6.建字第浙规证2011-030100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规证2012-03010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规核字第2013-0301007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7.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瓯*消竣备字(2013)第1006号);8.关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站南D43-a地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验(2013)91号);9.审核意见书;10.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11.编号33030220110525016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3022012030701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1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13.温州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温州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14.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15.温州市标准地名登记表;16.关于梧田站南D-43a地块项目的情况说明。证据1-16证明第三人温**成公司向被告申请橡树湾家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的文件。

被告温**建委并提供《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作为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第三人温**成公司陈述称,1.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材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收集和验证,属于形式上的审查,并非实体审查。第三人在橡树湾家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根据法律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以及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或准许使用文件等提交被告温**建委进行验证,经被告验证后,予以收讫备案,故被诉竣工验收备案合法有效。2.被告作出被诉竣工验收备案时,橡树湾家园项目已竣工验收合格,并不存在尚未完工的情形。原告张**、王**提供的照片及视频显示的是橡树湾家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业主使用,部分业主对房屋进行二次装修的现场情况。3.原告自知道被诉竣工验收备案之日至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六个月的法定期限。综上,被诉竣工验收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告的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其起诉已超过法定期限,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起诉。

第三人温**成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经庭审质证,1.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被告温**建委与第三人温**成公司对工地现场照片、现场视频的三性均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系被诉竣工验收备案后拍摄,不能证明被诉竣工验收备案违法;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证明对象有异议;对房屋照片、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分层平面图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与本案无关;对其他证据的三性无异议。2.对被告提供的证据,原告对编号为32500320140117101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字第浙规证2011-030100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规证2012-03010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规核字第2013-0301007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瓯*消竣备字(2013)第1006号)、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作出被诉竣工验收备案时,橡树湾家园项目尚未完工,未达到竣工验收的标准;对关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站南D43-a地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验(2013)91号)、审核意见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编号33030220110525016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3022012030701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温州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温州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温州市标准地名登记表、关于梧田站南D-43a地块项目的情况说明的关联性有异议,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橡树湾家园项目已达到竣工验收标准;第三人对被告提供的证据的三性均无异议。

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1.原告张**、王**提供的工地现场照片、现场视频、房屋照片均系被诉竣工验收备案后拍摄,无法证实被告进行被诉竣工验收备案时,橡树湾家园项目的现场状况,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2.原告提供的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分层平面图与本案待证事实不具有关联性,本院均不予采信。3.被告温**建委提供的证据,均系第三人温**成公司申请橡树湾家园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时,提交给被告的材料,与本案待证事实直接相关,原告对上述证据的质证意见无事实依据,故对上述证据,本院均予以采信。4.原告提供的其他证据,各方对其三性均无异议,可以证明本案的待证事实,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橡树湾家园项目系第三人温**成公司在温州市瓯海区梧田站南D-43a地块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建设项目。原告张**、王**分别于2012年11月、2012年10月与第三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橡树湾家园项目××幢××室、××幢××室,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期限为2014年1月31日前。2014年1月16日,第三人取得橡树湾家园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次日,第三人向被告温**建委申请橡树湾家园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并提交了以下文件: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房屋工程勘察质量检查报告、工程设计质量检查报告、工程监理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建字第浙规证2011-030100016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字第浙规证2012-03010003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浙规核字第2013-03010074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规划核实确认书、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瓯*消竣备字(2013)第1006号)、关于温州市瓯海区梧田站南D43-a地块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的函(温**验(2013)91号)、审核意见书、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编号33030220110525016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330302201203070110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书、温州市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和温州市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园林绿化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温州市标准地名登记表、关于梧田站南D-43a地块项目的情况说明。被告在验证文件齐全后予以收讫,并于2014年1月20日核发了编号为32500320140117101号《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原告不服,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1.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本案中,被告温**建委于2014年1月20日作出被诉竣工验收备案,原告张**、王**于2015年7月29日提起本案诉讼,其起诉并未超过法定期限。2.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市政基础设施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资料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四)法律规定应当由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对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证明文件;(五)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六)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住宅工程还应当提交《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备案机关收到建设单位报送的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验证文件齐全后,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文件收讫。本案中,第三人温**成公司在橡树湾家园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依照上述规定提交了所需的文件。被告在验证文件齐全的情况下,予以收讫、备案,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被告进行被诉竣工验收备案时,橡树湾家园项目尚未完工,不具备竣工验收备案条件,无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二原告要求撤销被诉竣工验收备案的理由不足,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王**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