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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与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行政强制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高**不服被告温州市城市管理与行政执法局城建行政强制,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政府三垟街道办事处主张温州**委员会系拆除涉案建筑物的组织者,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经**,原告要求追加温州**委员会为共同被告。

本院发现,温州**委员会根据《浙江省温州生态园保护管理条例》和温**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市地方**会办公室等机构设置的通知》(温**(2011)37号)、《关于进一步完善街道委托市级功能区管理的若干意见》(温**发(2012)49号)精神设立,作为温州市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由市人民政府授权,在其管理区域内行使相关的市级经济管理权限和相当于县级社会、行政管理职能。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项、《最**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案件,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案件除外,本案依法应由温州**民法院管辖。据此,根据《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移送温州**民法院审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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