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永**生局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生局于2014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浙永卫医罚(2013)13020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李*履行罚款10000元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永**生局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11月16日送达被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李**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10000元。2014年3月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执行人李*在法定期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在催告书送达后十日内又未履行上述义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未发现涉案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生局于2013年10月17日作出的浙永卫医罚(2013)13020号行政处罚决定。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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