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永土资罚(2013)116号行政决定,要求被执行人于2013年9月14日前履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及缴纳罚款14820元。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以处罚决定书中面积打印有误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申请执行人永嘉县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强制执行2013年8月8日作出的永土资罚(2013)116号行政决定的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