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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收到起诉人陈**诉嘉善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嘉善诚**限公司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陈**诉称,其原系嘉善县魏塘镇魏南村周家浜9号农户,家庭人口共4人,2003年嘉善县国土资源局对其承包的6.91亩土地实施征收过程,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原告认为当时补偿过低,要求对其原6.91亩承包地按每亩8500元的标准计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诉请法院判令嘉善县国土资源局支付土地补偿费587350元、安置补助费58735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起诉人陈**认为其原承包的土地被征收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过低,要求按其主张的标准重新计算支付,该诉属于对于土地征收补偿标准的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人民政府协调,经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不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行政诉讼案件的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起诉人陈**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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