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富鼎电**有限公司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富鼎电**有限公司不服嘉善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4年5月8日作出的善人社工认定(2014)1021号工伤认定决定,于2014年7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于2014年7月2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诉讼文书。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富鼎电**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富鼎电**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也未损害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富鼎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富鼎电**有限公司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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