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黄**与黄**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经审查,本院认为,陈**等12位起诉人诉称的“安吉县小区绿化工程竣工规划核查备案证明书”中所涉的绿化配套工程系由安吉县规划局验收通过。被诉人出具的证明书只是证明该规划验收在被诉人处进行了备案,该行为不具有行政确认的情形,对各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故其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陈**、郑**、江**、方**、黄**、方**、周**、黄**、吴**、黄**、黄**、毛**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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