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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某某某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起诉人张**以被诉人安吉县公安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未经认真调查即作出安*(昌)行终止决字(2015)1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认定没有违法事实为由,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判令撤销被诉人作出的安*(昌)行终止决字(2015)10002号终止案件调查决定书;判令被诉人未履行法定职责,要求恢复侦查。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起诉人张**于2015年9月28日向本院起诉,因起诉材料中没有被诉人于2015年7月18日被殴打的事实证据。本院于同日向起诉人出具补充、补正材料一次性告知书,告知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并指出需补正材料的具体事项。起诉人于同年10月12日寄来部分证据,经查其补充证据系原起诉时提供证据的部分,并未按告知书要求补正,补正后的起诉材料仍存在欠缺,本院两次通过电话向起诉人再次告知。起诉人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明确表示无须补正相应材料,并递交申请一份,坚持要求立案。综上,起诉人经告知后补正的起诉材料仍缺乏符合起诉条件的事实根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张**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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