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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兴明**有限公司与长兴**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长兴明**有限公司诉被告长兴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行政协议一案,于2015年10月14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于2015年10月19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2015年11月2日,被告向本院提交了答辩状及相关证据、依据。原告长兴明**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兴明**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兴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交纳18636元,由原告长兴明达**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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