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洪诉被告新昌县人民政府土地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中,原告梁*洪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梁**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梁**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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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与新昌县人民政府、新昌**办事处一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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