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乡(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行初字第1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以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汪**与绍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登记、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徐**与新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给付二审行政裁定书
陶又林与诸暨**源局、诸暨市人民政府浣东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法定职责二审行政裁定书
丁**与诸暨市人民政府行政登记一审行政判决书
刘**、王**等与嵊州市国土资源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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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限公司与嵊州市人民政府一审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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