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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长江与诸暨市牌头镇人民政府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郭**因乡(镇)政府其他行政行为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2015)绍诸行初字第1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郭**以诉讼已无必要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申请撤诉是对自已诉权的正当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郭**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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