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请求法院判决被诉人上虞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对虞劳社(2010)53号文件中“只增不补”作合理合法解释,并按实际连续工龄向上诉人发放养老金。本案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