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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与行政受理二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请求法院判决被诉人上虞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对虞劳社(2010)53号文件中“只增不补”作合理合法解释,并按实际连续工龄向上诉人发放养老金。本案请求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最**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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