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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尚法与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二审行政判决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余尚法因诉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政府信息公开一案,不服诸暨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6日作出的(2014)绍诸行初字第7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余尚法,被上诉人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委托代理人马*、杨*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审理查明:2009年12月28日16时12分,被告110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电话(0575-852××××9),称在绍兴安昌自达绣品厂内有纠纷发生,即指令安**出所出警并对该警情作治安案(事)件进行初查。同日16时14分,被告下属安**出所出警处置,经初查,原告与赵**因经济问题而发生纠纷,后均至安**出所协调,至同日17时33分许处理完毕。因系经济纠纷,安**出所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部门解决。2014年7月2日,被告收到原告邮寄给被告的落款时间为2014年6月29日的“请求公开110案件(安**出所)确定经济纠纷的依据及打架事件办案程序和结果等相关信息的申请”,并以书面的形式给予答复。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将答复邮寄原告,答复内容为:一、我局安**出所接处警工作的依据是**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公通字(2003)31号),该文件你可以通过**安部官方网站进行查阅(网址:http://www.mps.gov.cn/n16/n1282/n3493/n3793/n4348/436011.htm1);二、你申请获取的其他信息,我局安**出所已告知,你系重复申请,不重复处理。原告不服该答复,遂提起行政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本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并指定机构负责本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被告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具有公开信息或者答复的法定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110接处警工作规则》(**安部公通字(2003)31号)第二条规定,城市和县(旗)公安局指挥中心应当设立110报警服务台,负责全天24小时受理公众紧急电话报警、求助和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现时发生的违法违纪或者失职行为的投诉。第十四条规定,110报警服务台受理报警的范围:(一)刑事案件;(二)治安案(事)件;(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或者社会治安秩序的群体性事件;(四)自然灾害、治安灾害事故;(五)其他需要公安机关处置的与违法犯罪有关的报警。第二十四条规定,处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警情妥善处置。处警结束后,应当及时将处警情况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并做好处警记录。处警结果需要制作法律文书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本案中,被告110报警服务台接到报警后,及时指令安**出所出警赴现场进行处置,经初查认为系一般经济纠纷案件,后至安**出所协调。因系经济纠纷,安**出所口头告知双方通过相关法律部门解决,且庭审中原告对与赵**存在经济纠纷无异议,对受到群体殴打及身体受到伤害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出警结束后,民警及时向110报警服务台反馈,反馈内容为“系经济纠纷,已告知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部门解决,当事人表示会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会找相关部门处理”。被告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了案件信息及绍兴县(现柯桥区)公安局110案件信息,并予以记录、保存。原告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前,已经获取了上述信息,并在本案中作为证据提交。被告依据原告的申请作出的答复,告知了原告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对其他信息已告知,系重复申请不作重复处理,答复内容符合申请事项要求。被告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程序合法。综上,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于2014年7月16日作出的答复,责令被告依法公开安**出所110案件(编号20091228161210)办案程序处理结果应制作的工作信息及确定为经济纠纷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请求,依据不足,依法应予驳回。依照《最**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最**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余尚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余尚法负担。

上诉人诉称

余尚法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上诉人出具的答复书并没有上诉人所申请的政府信息。被上诉人应根据**安部《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110接处警规则》规定的程序,对案件进行受理、询问、勘验、检查等,对适合调解的案件,应在民警的主持下进行调解,被上诉人应制作并保存办案信息。被上诉人不应当以经济纠纷为由拒不公开上诉人申请的信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判决。

被上诉人辩称

绍兴市柯桥区公安局辩称: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申请后,已依法予以答复。被上诉人依据**安部《110接处警工作规则》的规定处理上诉人与他人之间的纠纷,并已答复上诉人获取相关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经查询,涉案信息有110接处警记录,无其他信息。安**出所民警在处警时已当场告知纠纷当事人的处理结果及解决纠纷的途径,上诉人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前已获取了被上诉人及安**出所出具的“案件信息”、“绍兴县公安局110案件信息”。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庭审中,双方围绕被诉行政答复是否正确这一争议焦点进行了质证与辩论。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根据2009年12月28日事发时当事人各方口头陈述认为上诉人与案外人赵**之间的纠纷为经济纠纷,这是就一个事实的判断,上诉人亦不否认其与赵**之间存在经济纠纷。在上诉人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之前,被上诉人已向其公开载有“系经济纠纷,已告知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部门解决,当事人会自行协商,协商不成会找相关部门处理”等内容的《绍兴县公安局110案件信息》及《案件信息》,由此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公开“确定经济纠纷的依据”之申请系重复申请,并无不当。本案没有证据证明纠纷的各方之间发生了需要被上诉人立案查处的打架事件之事实,被上诉人也因此未产生上诉人所申请公开的打架事件的处理程序、结果等相应信息。因此,被上诉人将其制作的相关信息告知上诉人,原审判决据此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余尚法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余尚法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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