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衢州市柯城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局于2014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柯计生征字(2013)第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称,被执行人严*甲、严*乙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1986年9月1日生育一胎,又于2006年6月28日生育一胎。申请执行人对于被执行人多生一胎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征收社会抚养费合计42448元。因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决定,现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社会抚养费行政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催告后仍不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对柯计生征字(2013)第89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准予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之日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