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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限责任公司与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江西省**限责任公司不服被告衢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乡建设行政处理一案,于2014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4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江西省**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江西省**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西省**限责任公司负担(已预交)。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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